廉洁港投

工作动态 党纪法规 警钟长鸣 正风肃纪 《清廉港投》 监督举报
党纪法规
PARTY DISCIP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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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严肃处理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监督执纪要点】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是所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坚决抵制的行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无论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都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可能,均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保持强有力震慑。要准确区分违规吃喝组织者、参加者的责任,从严处理发起、召集、协调的组织者。【基本案情】某国有科研机构科研处负责与某市局相关业务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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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以案明纪释法丨共同受贿的概括性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汪某甲,中共党员,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汪某乙,群众,系汪某甲之子。张某某,汪某乙的朋友,个体工程承包商,与汪某甲素未谋面。张某某通过汪某乙向汪某甲请托帮助承揽项目,汪某甲答应。之后,在汪某甲的帮助下,张某某陆续承揽到A市多个大型项目,获利颇丰。其间,张某某多次送给汪某乙财物合计60万元。汪某乙予以收受,并将上述收受张某某60万元财物的情况告知了汪某甲。此后,汪某甲应汪某乙转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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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网友“清风”问:我们应该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答: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了监察对象,也就是公职人员的范围:(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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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网友“张瑜”问: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这些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应坚持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的实质性标准来对这些人进行识别。一般来说,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行使“公权力”,因此应不属于监察对象。但是,当这些人员基于法律的授权或者基于委托等在特定条件下,符合“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又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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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长期不还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甲系国家出资企业A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品牌管理及营销推广,乙系某广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是A公司的供应商之一。2012年上半年,甲欲购买本市一处房产,因资金不足,乙得知情况后主动借给其275万元用于购房。2013年甲因无钱归还,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作为乙投资甲在澳大利亚一处房产的投资款,但未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等。之后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广告公司陆续承接了4000多万元的业务,其间双方均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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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收取“违约金”为何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李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2020年初,承接过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个体承建商张某得知李某欲购买一套学区房。张某想今后继续承接该公司工程项目,遂即表示愿将其空置的学区房送给李某,李某因害怕未予接受。后张某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照市场价格120万元将房屋卖给李某,同时约定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后,张某于一个月内配合过户,过户时支付房款,若张某未在约定时间配合过户,需向李某支付违约金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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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不同
网友“潘中杰”问: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不同?答: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转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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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构建上下贯通的问题线索管理体系
记者近日获悉,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全周期管理”理念,对问题线索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包括线索的甄别和筛选、流转、分办、处置、监督等环节进行明确和规范,对问题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及时办理、定期清理、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推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问题线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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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收受好处层层请托谋利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2018年5月,万某的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A省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承办人为甲县公安局民警胡某。为了打点关系,万某找到其同学B省乙县公安局民警黄某,黄某找到其老乡甲县公安局民警何某,通过何某牵线搭桥最终与胡某取得联系并在涉案金额上得以关照。2018年5月,受万某委托,黄某、何某一起送给胡某2万元。2018年11月,万某送给黄某3万元,次日,黄某陪同万某送给何某3万元。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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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通报”的内涵和适用辨析
“通报”一词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共计出现10次,在不同的条款中,其含义不尽相同。审理中发现,对通报的理解、适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有的将“通报”简单理解为公布公开;有的认为问责结果均要“通报曝光”,通报问责这种方式可有可无。为实现问责工作的精准化、规范化,有必要对通报的内涵和适用情形进行厘清。一、正确理解“通报”的含义。依据文义解释,通报的基本含义为:通知、告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