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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来源: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1-12-01 浏览次数:3851 分享到:

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位于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175人入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815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13日5时51分,浙CM9535/浙CF138挂槽罐车从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梅屿储备站出发驶往宁波,11时45分到达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25.36吨液化石油气后于13时02分出发返回温州。16时40分54秒该车驶入沈海高速公路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匝道,16时41分16秒半挂车后部开始向右倾斜,16时41分18秒车体完全向右侧翻,碰擦匝道外侧旋转式防撞护栏并向前滑行,16时41分19秒罐体与匝道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发生碰撞,罐体破裂、解体,牵引车和半挂车分离,其中罐体残片及半挂车呈不同方向飞出,罐体中的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并蔓延。16时42分58秒,扩散至沈海高速公路温州往宁波方向跨线立交桥下的石油气首先发生爆燃,火势向西蔓延,16时43分6秒发生大面积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附近车辆、道路、周边良山村部分民房、厂房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谢志高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道路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最后发生蒸汽云爆炸。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样、检测鉴定,排除因车辆故障可能导致侧翻的因素;排除因罐体材料实际性能不满足要求可能导致罐体撕裂、解体的因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驾驶人员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排除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因素

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对事故所处路段旋转式防撞护栏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未进行搭接施工对事故的影响进行了论证,可以认定:旋转式防撞护栏未按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及叶岩福等主要负责人无视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未落实GPS动态监管、安全教育管理、电子路单如实上传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GPS监管平台运营服务商违规帮助瑞阳运输公司逃避GPS监管、电子路单上传主体责任,行业协会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事故匝道提升改造工程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在防撞护栏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各自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1.未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不具备安全员资格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2018年以来安全管理经费未按规定使用,2019年安全管理经费未及时提取。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应急预案内容不完善,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严格实施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2.未落实GPS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逃避GPS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GPS动态监管制度,长期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驾驶员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导致驾驶员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违规委托填报电子路单。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将电子路单委托给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制作且未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导致电子路单虚假填报

4.车辆违规挂靠经营。事故槽车登记所有人为瑞阳运输公司,但实际由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出资购买,主要为昌泰公司承担液化石油气运输服务,且驾驶人员、押运员工资、社保也由昌泰公司承担,存在昌泰公司车辆挂靠瑞阳

(二)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

1.违规承接电子路单上传服务。违规以合同形式接受瑞阳运输公司委托的电子路单上传服务,且未认真核实路单真实信息,按照事先设定的格式信息机录入电子路单,导致电子路单信息与实际运输信息不符。

2.帮助逃避动态监管。与瑞阳运输公司订虚假动态监控服务协议,帮助瑞阳运输公司逃避GPS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三)温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行业协会

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2018年对瑞阳运输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时,违反《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对瑞阳运输公司提交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初次评价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认真核查,没有发现瑞阳运输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违反《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严格开展现场评价工作,没有发现瑞阳运输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监控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在瑞阳运输公司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等级证明。2019年对瑞阳运输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年度核查时,未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未对瑞阳运输公司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认真核查,没有发现自评报告内容存在不实情况,违规将年度核查评定为合格。对瑞阳运输公司虚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影响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瑞阳运输公司的差异化监管

(四)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履行业主监管责任,对事故所处路段旋转式防撞护栏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搭接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问题失管,未组织竣工验收。

(五)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未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对事故所处路段旋转式防撞护栏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进行搭接施工,也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变更申请。

(六)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未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地点所处路段旋转式防撞护栏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未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搭接施工的问题失察、失管。

四、地方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工作考核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力。公安机关未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职责不力。公路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履行事故道路养护施工监管职责不力。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叶岩福,系瑞阳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2.叶岩和,系瑞阳运输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3.赵磊,系瑞阳运输公司安全员(兼车辆动态系统监控员)。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4.郑兴,系瑞阳运输公司车队长。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5.蔡宇翔,系浙江瑞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6.杨翔,系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7.陈勤义,系瑞安市开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源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问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30名责任人员作出问责处理。

1.麻胜聪,瑞安市委书记,给子党内警告处分。

2.秦肖,瑞安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榜桃,瑞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沈林海,瑞安市玉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政务记大过处分。

5.董庆华,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王航宇,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陈代庆,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徐明秋,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退干部(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宪达,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0.丁良才,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欧阳世国,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林克荣,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3.林伟哲,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金林微,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稽安科科长),给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5.毛小华,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物流管理科科长),给子政务撤职处分。

16.袁国清,台州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冯顺剑,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保留副局级待遇干部(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8.童桂正,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王辛微,浙江省公安斤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20.沈汝宽,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副队长,给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1.朱晖,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三大队党支部书记、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2.徐志宏,温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时任温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公安交管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3.王小甫,瑞安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4.叶挺辉,瑞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5.贾剑标,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6.陈盛近,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玉海中队党支部组织委员、副中队长,给予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7谢文君,台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主任(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郭伶,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于群智,台州市公路应急保障站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原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0.周志威,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程养护总监,因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于2020年7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有关单位处罚及问建议

1.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

(1)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瑞阳运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3)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事故道路交通设施安全等级提升改造工程相关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4)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温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依法依规作出问责的单位

(1)责成温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委,省应急管理厅。

(2)责成瑞安市委、市政府向温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党委政府要强化红线意识。各地党委政府特别是温州市、瑞安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党政领导责任,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意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拧紧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特别是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强化对危化品道路运输的部门监管,盯紧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严厉打击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重大风险隐患一抓到底、彻底解决,严防失管漏管引发事故。

运输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要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治理;要坚决落实“谁辨识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体责任,把风险管理贯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二)在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整治中全力做好输环节的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2020年8月14日的部署,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结合危化品和危险废物等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推进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整治。在生产环节重点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在储存环节对涉及硝酸铵、硝酸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开展全覆盖的检查整治,所有储存场所完成定量风险评估;在使用环节实施分类管理,重点使用企业落实安全评价和整改确认,一般使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在处置环节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危险废物重大案件部门联动、区域协作、会商督办机制。持续抓好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20年6月28日省委办公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紧盯“人、车、路、企业”等要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制事故多发易发势头。要严把企业准入关,深化危化品运输企业分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等级实施分类管理,2021年6月前对已完成的不符合准入条件企业的全面清理工作开展“回头督查”。要严格违法处罚关,严厉查处运输企业在动态监控、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通过逢车必查、监控必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处罚承运、托运、装卸危化品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充装环节“五必查”规定,落实风险源头管控。要严肃“挂靠”危化品运输车辆清理关,按照“五统一”(统一产权关系、统一劳动关系、统一运输组织、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管理责任)标准完成所有挂靠经营车辆清理。要规范“两外”(浙江籍车辆长期在外驻点经营、外省籍车辆在浙经营)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关,从2021年起,杜绝浙江籍车辆长期在外驻点经营,禁止未办理备案或进浙登记的外省籍车辆进入浙江市场。注重行业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建设。聚焦从根本上解决危化品运输安全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重大问题,加快推进行业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要实施“扶优做强”工程,按照“控总量、育龙头、促转型、清挂靠、严准入、强规范”的要求,加快推动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转型;到2022年底,全省危化品运输企业总量力争减少10%以上。要实施“专区、专线、专点”管理,科学统筹和规划“专区”危化品运输物流结构,科学设置危化品运输“专线”,配套完善危化品运输“专点”设施,切实保障全省危化品物流大通道安全;2021年6月底前设有“专区”的县域全部建设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2021年底前完成200处化品运输重点路段安全设施改造提升、高速公路配套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位增加20%以上。要实施“人、车、罐”安全提升工程,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车辆安全措施、罐体安全技术条件,有效消除危化品运输重大安全风险;2021年6月底前完成特别管控危化品运输车辆操作箱的加固改造,2021年底前完成全部危化品运输车辆改造。要加快推进“一码、一图、一网”建设,建立覆盖全省以及进浙经营的外省籍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码”,依托风险“一张图”动态研判危化品运输线路、运输企业装卸作业的风险,构建危化品运输全过程跟踪和信息监控“一张网”,实现危化品运输风险精密智控。

(三)继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危化品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监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格落实风险管控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全面实施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切实加强危化品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严格按照规定采购合格运输车辆,定期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全面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着力提升企业员工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