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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的实际操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01 浏览次数:6409 分享到:

一、实体适用条件相同

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实体适用条件是一样的,就是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就可以实施,并对其转化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1.违法情节轻微+具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等情形之一。

2.违法活动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二、适用的环节不同

免予处分仅适用于立案调查后。不予处分既可以适用于立案后,也可以适用于立案前的初核阶段、日常监督阶段。

三、程序不同

免予处分,需移送审理并经过本机关集体审议。不予处分可不必经过审理程序。

四、对文书的要求不同

免予处分需要作出免予处分的书面决定书。不予处分则不是必须作出不予处分决定书,可以在履行批准程序后,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五、总结

原本要政务处分的案件,在实体上由于满足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实体适用条件,才可以适用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规定转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如果此时案件还为立案的,就可以直接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进行结案。如果已立案的,一般都应移送审理。但移送审理的调查报告意见,可以适用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审理部门一般应选择作出免予处分的书面决定书。(来源:法纪学习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