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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学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内容梳理与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3225 分享到:

一、86号文的适用范围86号文适用于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涉及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与32号令相比,不包括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解读: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86号文约束的国有企业范围覆盖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中央企业,也适用于地方国有企业;不仅适用于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也适用于其他部门、机构经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二、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包括但不限于11项主要内容

86号文首次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主体内容和架构做了总体性的规范,规定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包括但不限于:(1)总则;(2)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3)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4)公司党组织;(5)董事会;(6)经理层;(7)监事会(监事);(8)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9)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附则。

(二)对每项内容做出细则性的要求

86号文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对公司章程以上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总则条款、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董事会条款、经理层条款等等。除了以上规定外,86号还有一些重点及亮点规定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1.关于公司党组织条款的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公司章程,早在201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中有过专门要求,大部分国企按照要求已将党建工作条款写进了公司章程。86号文除了对党组织条款再次做了专门规定外,同时强调不同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作用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如下:

1)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

2)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2.关于总法律顾问条款的规定

8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规定,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虽然对总法律顾问担任的条件和职责等作过相关规定,但将总法律顾问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并由董事会聘任,86号文还属首次!

解读:国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根本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些国有企业也存在章程管理混乱、内部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等问题,86号文采用式的结构模式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统一引导、有序规范,逐步引导国有企业合法合规制定公司章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将公司党组织条款、公司总法律顾问相关条款作为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也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原则的具体落实。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制定主体及制定情形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1)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2)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3)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4)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2.修改主体及修改情形

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2)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3)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4)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3.报批及提交批准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2)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3)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4)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5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6)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4.出资人机构审批程序

出资人机构对请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5.办理工商登记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一般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制定主体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修改主体及修改情形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修改的情形与国有独资公司基本一致。

3.股东审议及签署程序

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4.办理工商登记程序(略,同国有独资公司)

解读:总体来看,86号文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控股公司再次采取了差异化的监管思路,也是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具体转变。相比较而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对严格,主要表现在公司章程的事前批准程序上: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批准的时限为“15+15”个工作日。提交的书面文件中必须包括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而国有全资、控股公司则不需要履行相应程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出资人机构在章程上直接签字、盖章,无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审查意见书。

四、责任、监督与附则

86号文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对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附则对以下内容做了简要规定:

(一)制度建设: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二)另行规定: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三)生效日期:86号文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86号文公布之日2021226日起开始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