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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PARTY DISCIP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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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通报”的内涵和适用辨析
“通报”一词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共计出现10次,在不同的条款中,其含义不尽相同。审理中发现,对通报的理解、适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有的将“通报”简单理解为公布公开;有的认为问责结果均要“通报曝光”,通报问责这种方式可有可无。为实现问责工作的精准化、规范化,有必要对通报的内涵和适用情形进行厘清。一、正确理解“通报”的含义。依据文义解释,通报的基本含义为:通知、告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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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准确理解“收受他人财物”的几种特殊情形
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就难言“权”与“钱”之间具有可交易性,自然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犯罪。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一般表现为对财物的实际占有,但特殊情形下,行为人虽然未实际占有财物,却仍可视为收受了他人财物,进而构成受贿犯罪。实际控制财物。刑法理论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收受他人财物”要件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客观上虽未占有财物,但对财物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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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从三个维度区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的纪法罪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持续深化国企反腐败工作。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国企领域,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除了存在常见的贪污贿赂问题外,越来越多地发现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犯罪问题。实践中,根据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涉及对其党纪政务处分、刑事犯罪认定等不同处置方式。因此,要精准认定处置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就需要厘清纪法罪的边界。“在其位、担其责”,以主体身份区分国有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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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查处“吃公函”案件应注意什么
网友“黄研”问:查处“吃公函”案件应注意什么?  答:严肃整治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是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吃公函”是当前“四风”隐形变异的一种新形式、新变种,它将公务接待函当作吃喝“通行证”、为违规吃喝披上“合规的外衣”。由于“吃公函”比较隐蔽,存在发现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查处“吃公函”违纪违法案件谈几点看法。  线索来源要多元。通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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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甲系中国证监会某省监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担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乙系私营企业主。2015年8月,乙在准备公司上市中,通过他人引荐与甲相识。为获得甲的帮助,乙告知甲,可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该转让价格相对合理)转让原始股,甲同意购买并通过第三人向乙支付100万元股份转让款,股份由第三人代持。2016年6月,乙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上市发行材料,在此过程前以及整个过程中,甲多次给乙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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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收受借条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汤某系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2015年,汤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商张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开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售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2016年1月,汤某借机向张某索要211.5万元,张某同意并当场支付现金11.5万元给汤某。同时,张某表示因资金紧张,愿向汤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00万元、月利率2%,汤某同意并收下借条。2017年11月,汤某以急需用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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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行贿人的“不正当利益”如何追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要予以纠正。由于行贿行为的差异性,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也有多种表现形式。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范围包括哪些?笔者结合实践谈几点体会。行贿人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通过对方职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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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办理复审复核案件应注意什么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作出规定,为复审、复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该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体会。申请主体要审核。复审、复核的申请主体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公职人员,复议、复查的申请主体是对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给予本人的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党员或党组织。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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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监察监督如何有效衔接离任审计
随着省、市、县换届选举工作的结束,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陆续展开。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要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审计优势。实践中,违纪违法现象越来越趋于隐蔽而复杂,给监察工作带来诸多挑战。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常态化监督方式,具有业务的专业性、组织实施的常规性等优势,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也可以在其离任后组织实施。这种审计是对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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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浅析行贿人拒供的五种心理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做出了具体部署,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需要我们在业务上更加精准精细把握行贿人拒供的心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应对方法。针对畏罪心理,强化政策引导。畏罪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因畏惧罪责后果而拒供的心理,这种心理具有矛盾性,行贿人既害怕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后受到刑事处罚,又害怕不如实供述会被从重加重处罚。这就需要我们用政策攻心,调查人员要充分利用行贿